政策法規
案例介紹
李先生是皖K*******車輛駕駛員,但是車輛的實際擁有者是馬先生,李先生是將車輛掛靠在A公司經營,A公司也是車輛的登記車主。李先生駕駛皖K*******車輛在某建筑工地工作時發生了事故導致骨折住院。李先生家屬向社保局申請工傷,鑒定傷殘認定等級為八級傷殘,但A公司并未對李先生繳納相關的工傷保險費用。李先生要求A公司承擔補繳社保、經濟補償金和工傷保險等費用,但A公司認為,李先生并非受雇于A公司,兩者之間不存在雇傭關系,雙方沒有建立勞動關系,不予以賠償。那么,李先生的要求是否應該由A公司賠償呢?
A公司是否要為李先生補繳社保,進行工傷賠償,取決于兩者是否構成勞動關系。根據相關法規,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,由于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不具備勞動關系的基本特征,所以不應認定其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。
李先生掛靠A公司并將車輛登記在A公司名下,以A公司名義對外經營,依法應當認定雙方未形成事實勞動關系,李先生補繳社保,經濟補償金不應該成立。
根據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》第三條:“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,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,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”,故應當由A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。更多資訊盡在匯思勞務公司www.zyjiancai.com